114年會計師獨立性評估問卷、審計品質指標及2位簽證會計師獨立聲明書

案由:本公司114年度委任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案,業經審計委員會同意,提請 討論。 說明:依據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二十九條規定,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應定期(至少一年一次)評估所屬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,除要求簽證會計師提供「超然獨立聲明書」及「審計品質 指標(AQIs)」外,並依(附件七)之標準與13項AQI指標進行評 估。經確認會計師與本公司除簽證及財稅案件之費用外,無其他之財務利益及業務關係,會計師家庭成員亦不違反獨立性要求,以及參考AQI指標資訊,確認會計師及事務所,在查核經驗與受訓時數均優於同業平均水準,另於最近3年也將持續導入數位審計工具,提高審計品質。經評估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派任簽證本公司財務報告之林素雯、王慕凡會計師未有違反會計師法等相關法規對獨立性之規定,並符合適任性條件。取得林素雯及王慕凡會計師出具114年超然獨立性聲明書及安永審計品質指標AQI資訊,詳(附件七之一)。 決議: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照案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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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訊達電腦簽證會計師獨立性評估及會計師獨立性聲明書 審計品質指標AQI